11月23日 ,懸而未決的醫保支付標準製定正式結束意見征求 ,進入文件出台的衝刺階段 。
即便按照今日微信流傳的最終12月公布這一時間點 ,也已經較原計劃2015年9月31日前完成醫保支付標準製定的期限 ,整整晚了近14個月 。
而對各省來說更為緊迫的是——按照文件要求 ,在2016年完成各地支付標準製定的具體實施方案 ,僅餘最後40天 。
根據今日微信流傳的征求意見稿內容 ,賽柏藍將即將出台的醫保支付六大核心問題整理如下 :
問題一 :支付標準怎麽定 ?——通用名
通用名成為此次醫保支付的重要評價標準 ,按照征求意見稿表述 :
已經通過藥品質量一致性評價或者質量差異較小的藥品 ,原則上按照通用名製定支付標準 ;
同一通用名稱(相同劑型 、規格)藥品 :按最小計量單位製定其統一支付標準 ;
同一通用名稱(不同劑型 、規格) :逐步通過選取代表品種並計算差價比價方式確定 ;
不具備按通用名定標準的品種 :按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製定支付標準 ,原則上不超過同一通用名下已通過質量一致性評價藥品的支付標準 。
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專利 、獨家藥品 :談判確定支付標準 。
問題二 :支付標準看什麽 ?——同類價格比較或被引入
支付標準主要依據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 、數量等因素製定 ,也可以探索引入同類藥品價格比較 、其他地區價格參考 、藥物經濟學評價等因素和辦法 ,通過加權平均 、中位數或者分位數等方式計算相應品規的平均價格 ,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支付標準 。
問題三 :支付標準怎麽變——動態調整 ,兩年一次
根據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 、藥品實際供應及使用情況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更重視對支付標準執行情況和藥品實際市場價格的監測 ,如出現支付標準與實際市場交易價格相差過大 、支付標準顯失合理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 ,應對支付標準及時進行修正 。
問題四 :支付標準怎麽用 ?——對比銷售價
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等於支付標準的 ,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 。
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 ,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 ,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 。
按藥品通用名製定支付標準的情況下 ,定點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出售藥品的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 ,醫保基金仍以支付為基準支付費用 ,在臨床必需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參鎮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 ,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 。
(業內人士點評 :這段話對於通用名下 ,高於支付標準的高價藥品是致命的 ,也將是逐步改變藥品市場格局的一段話 !)
問題五 :支付標準如何評估 ?——多維度
支付標準製定實施後 ,各地要做好效果評估和分析 。在對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員費用負擔水平進行評估的同時 ,要從藥品價格 、使用量 、費用 、用藥結構等多方麵客觀評估改革效果 ,及時調整完善政策 。
各定點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布本單位所銷售藥品的零售價格 、支付標準等信息 。
醫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藥品費用 、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等指標的考核 ,避免轉嫁負擔 ,損害群眾利益 。
問題六 :地方如何落地 ?——年內出方案
各省成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牽頭 ,相關部門 、定點機構 、藥品供應方 、參保人員 、相關協(學)會等代表組成的支付標準製定工作委員會 ,下設辦公室 ,承擔具體工作 。
2016年 ,各省要按照本文件精神 ,由委員會辦公室遵循“公平 、公正 、公開”的原則 ,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 ,確定支付標準製定的具體實施方案 ,並報委員會通過 。
實施方案中應包括實施支付標準管理的藥品範圍、價格信息的采集和標化 、支付標準計算方法和流程 、使用辦法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