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藥品的生產技術轉讓
、委托生產
、企業兼並重組
、異地搬遷
、改建擴建等情形都與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相關
。然而
,我國一直以來未對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的注冊管理提出統一的要求
,相關要求散見在《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等藥品技術轉讓相關文件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之中
,從而導致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在執行時
,申請條件和要求
、審批程序和要求等不盡相同
,即便是同一風險級別的生產場地變更
,其技術要求也不盡統一
。
2017年10月17日
,CFDA公開征求《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簡化注冊審批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及《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根據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對藥品可能產生的影響程度(即風險程度的高低)
,生產場地變更分為重大變更
、中度變更和微小變更
。統一風險管理標準後
,為生產技術轉讓
、委托生產
、企業兼並重組等涉及藥品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鬆綁”
,並為上市許可持有人全麵實施打下基礎
。
對於企業來說
,根據風險等級分類的簡化程序帶來的利好
,有以下5個方麵
:
“不再要求藥品技術轉讓的轉出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利好 憑真本事搶到好項目
按照《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
,“對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位於不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
,轉讓方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
。藥品批準文號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誌
,雖然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
,然而生產企業給所在地帶來的營業收入和稅收常常會引起地方保護
。地方保護政策下
,轉讓方的省局往往不願意放行
。
因此
,“不再要求轉出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這意味著企業需要花費在與政府部門溝通的成本降低了
,這使得藥品技術轉讓的流通有望市場化
。
一方麵 ,這會增加市場上藥品技術轉讓的項目數量 ,但是 ,經過一致性評價的大浪淘沙和近幾年的項目篩選後 ,剩下的好項目已經不多 。以化學藥品為例 ,作為生產場地變更前後質量對比的參比藥品 ,新藥應采用變更前生產的藥品 ,仿製藥應采用原研藥品 ,需關注生產場地變更後生產的產品與參比藥品臨床是否等效 。這意味著化學藥仿製藥必須要過一致性評價才能成功完成生產場地變更 ,這又提高了項目的門檻 ,符合標準的好項目非常少且一般不會輕易轉讓 。
另一方麵
,企業選擇項目更關注項目本身的價值
,“搶項目”全憑受讓方的本事
,要麽項目價格比較吸引
,要麽就是轉讓方保留一定項目權益後能為項目帶來更好的未來
。
“取消了藥品生產技術轉讓雙方的控股關係”
利好 生產場地資質好的技術轉讓
《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規定
,未取得《新藥證書》的品種申請藥品生產技術轉讓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均為符合法定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
,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權或股份
,或者雙方均為同一藥品生產企業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過程中藥品技術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13]38號)中
,“兼並重組中藥品生產企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
,或者雙方均為同一企業控股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藥品生產企業
,雙方可進行藥品技術轉讓”
,也對藥品生產技術轉讓雙方的控股關係有所要求
。
而上市許可持有人製度實施後
,更提倡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作為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的責任主體
,不再強調藥品生產技術轉讓雙方的控股關係
。因此
,取消了藥品生產技術轉讓雙方的控股關係
,突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的責任
,將倒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重視對生產場地變更開展規範研究
。
“不再區分新藥技術轉讓與生產技術轉讓
,而是統一表述為‘藥品的生產技術轉讓’”
利好 回歸項目本身價值
《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區分新藥技術轉讓與生產技術轉讓
,對後者更多是藥品生產技術轉讓雙方的控股關係的限製
。取消了控股要求
,也就無需區分新藥技術轉讓與生產技術轉讓
。此外
,從2017年10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花臉稿中
,刪去了“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藥
,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發給新藥證書”
,這意味著2017年10月以後獲批的新藥不再發新藥證書了
。
2016年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後
,新3類的首仿藥不再屬於新藥
。不再區分新藥技術轉讓與生產技術轉讓統一標準管理後
,新3類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化學藥仿製藥也和新藥享有同等待遇
。受讓方選擇項目時將降低對新藥證書的關注權重
,回歸到的項目投資價值
。
“根據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的不同風險級別采取分級管理的模式
,建立分級審評機製”
利好 資料完整度高的項目
微小變更可以自行實施
,由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藥品生產企業在向CFDA藥品審評中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予以報告
;中度變更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藥品生產企業提交補充申請後
,CFDA藥品審評中心在規定期限內未予否定或質疑的
,可以實施
;重大變更需要經CFDA藥品審評中心審評批準後方可實施
。
這將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對項目做完整的設計和研究計劃
,以往注冊數據不完整(特別是工藝數據和臨床試驗數據不完整)的項目轉讓價值將大打折扣
。鑒於變更前後藥品質量對比研究
,包括一係列質量分析比較試驗
,必要時還包括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數據
,技術轉讓風險與時間成本和申報注冊風險與時間成本基本一致
,企業購買資料不完整的項目補資料的成本
,可能還高於企業研發注冊申報時
,數據不完整的項目甚至將不具備交易價值
。
“合理簡化集團內轉移品種的審批程序”
利好 降低生產成本
集團內除生物製品外
,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屬於中度變更
,且變更前後質量保證體係基本一致
,生產設備
、標準操作規程(SOP)
、人員具有的生產操作經驗等均保持不變
,變更後的藥品生產場地符合GMP要求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在向CFDA藥品審評中心申報補充申請後
,即可實施該類變更
。
這將促進集團內同類劑型的產品整合生產線 ,降低生產成本 。